重庆市逻辑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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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逻辑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非营利属性,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重庆市逻辑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活动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资金混管或挪用。

第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会长(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本会会计工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承担。出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指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担任,且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受委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遵守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

第七条 会计人员(包括受委托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全部会计资料。按规定由相应人员监交,监事可对交接过程实施监督。

第八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出纳岗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确保凭证、账簿、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所有收支必须纳入统一账户核算,禁止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收支资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原则。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秘书长拟订,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要求:

(一)预算内常规支出,由会长审批。

(二)未列入预算且单笔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的支出,由会长审批;单笔超过10000元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预算总额的20%。重大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接受捐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七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免缴会费;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会费原则上按届收取,每届五年。单位会员缴纳会费后,其推荐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人员在代表该单位履职期间不重复缴纳会费。届中入会会员的会费按当届剩余年限、以年为单位折算(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已缴会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因重复缴纳、收取错误或者依法应予退还的,按规定办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依照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理事会可根据本会财务收支状况,决定暂缓或免收会费。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会费免收。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培训咨询、刊物出版等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包括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等。

(三)筹资费用: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单笔(含预算内)不超过20000元的支出及预算内业务活动支出。

(二)理事会:审议批准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单笔(含预算内)超过20000元的重大支出、大额捐赠和投资事项。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或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须按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9月1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