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逻辑学会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本会内部矛盾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本会正常秩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逻辑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应当遵循依法依章程、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及时妥善的原则。内部协商、调解不妨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党组织、理事会、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作用,积极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章 矛盾纠纷的类型与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内部发生的下列矛盾纠纷:
(一)资格争议:涉及会员、理事、负责人资格的确认、处分或者丧失等事项的争议;
(二)程序与治理争议:涉及换届选举程序、人事任免、内部管理决策、财务管理等事项的争议;
(三)管理与服务争议:会员对本会学术活动、培训、咨询等服务或者秘书处日常管理提出的争议;
(四)工作人员争议: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分工、协作、权益等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内部矛盾纠纷解决申请:
(一)书面申请:提交《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口头申请:由秘书处记录申请事项和有关情况。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登记,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调解程序与处理机制
第六条 内部矛盾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秘书处协调。秘书处牵头组织当事人协商,可以邀请党员代表、理事、监事等参与,并回复当事人协调结果。协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理事会复核。当事人对秘书处协调结果不服,可以申请理事会复核。理事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启动事实核查;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的,依照章程规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外部解决。协商、复核未能解决的,本会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情况,并引导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调解或者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依法选择外部救济途径,不以完成本会内部程序为前提。
第七条 涉及负责人调整或者本会无法正常运转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章程规定处理:
(一)会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或者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会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理事依照章程提议;涉及负责人选举、罢免的,依照章程规定提交会员大会决定;
(三)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
第四章 调解纪律与保障
第八条 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回避规定;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纠纷的调解。参与处理的人员应当保守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本会应予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配合事实核查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和解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选择的后续解决途径。依照章程作出的有效决议,应当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妥善保存申请受理材料、调解记录、理事会决议等文件,保证处理过程可追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1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 重庆市逻辑学会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docx